闽技术师院学〔2023〕2号
第一条 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并具备至少一项下述条件:
(1)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五四青年奖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省级学科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省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原则上团队前三名)。
(3)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毕业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4)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赛银奖以上(原则上团队前三名)且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6)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4.在校期间,没有挂科且未受过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申报、审核均通过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1.每年3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班级进行审核推荐。
2.由学院领导、院团委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对班级推荐的人选按照规定名额进行评审推荐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上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无异议后,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
3.校学生工作部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的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经过公示的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印发表彰文件,颁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根据评选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前四项评选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20%;根据第五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根据第六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由学院另行递交名单,待到岗后另行发文表彰。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七条 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
第八条 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追究责任。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奖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届毕业生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