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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2024年07月02日 20:18      浏览:

闽技术师院学〔2024〕11号

第一条 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并具备至少一项下述条件:

1)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至少获得以下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项:“五四青年奖章”“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2)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类竞赛(A2类以上含A2类)、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省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原则上团队前三名)且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毕业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4)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赛银奖以上(原则上团队前三名)且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6)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对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测毕业成绩等级合格以上。

4.在校期间,学业无重修、补考且未受过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毕业论文良好以上,能按时毕业且获得学位。

第四条 根据评选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前四项评选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20%;根据第五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根据第七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待报名毕业生到岗服务后补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初评。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院团委负责人、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论文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数量须是奇数。学院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初步摸排,按照规定名额进行初评,确定拟推荐初步人选名单,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上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

2.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优秀毕业生初步人选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3.学校审定。经学校会议审定后,印发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七条 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

第八条 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严肃追究责任。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闽技术师院学〔2023〕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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