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学〔2024〕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规校纪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1)主动坦白、如实交代违纪行为并及时改正的;(2)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3)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4)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若违纪情节特别轻微,可以免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1)无视学校三令五申,顶风作案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承认错误的;(4)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5)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6)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7)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8)屡犯不改的;(9)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记过以下处分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由学生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文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程序当中的学生,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在做出正式违纪处分决定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5日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或相对不起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免于治安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利用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在校园内传教或者利用迷信、宗教扰乱校园和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损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集体或个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虚假、不良信息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网络上转发、散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劝导仍拒绝删除不实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或学校数据,或有其他违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制作、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反动影像、书画或者其他淫秽、反动物品的,参与色情活动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制造、贩卖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携带、收藏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闹事、在公共场所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破坏公共设施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为首实施上述行为者予以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带头孤立、欺辱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荣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电信诈骗或盗窃公私财物,将他人遗忘物或其他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侵吞或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造成不良影响,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有关规定,请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代替他人听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一学期内旷课(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当学年继续出现旷课(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行为的,每增加十个学时,上升一个处分等级,直至留校察看。一学期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专用设备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术诚信有关规定,在学术活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存在伪造科研数据、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或计算机房等校内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妨害他人学习、工作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夜不归宿和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拼(改)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学校规定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学校特殊时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实习或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策划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活动,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由调查、作出处分决定、申诉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二级学院或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开展违纪事件调查时,应安排专人对学生违纪行为展开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报学生工作部初核,并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的10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或建议,连同调查材料和证据等一并移交学生工作部。
第四十七条 联合调查组开展违纪事件调查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后,连同调查材料及证据一并移交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初核后,由学生工作部通知二级学院在10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2)各种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3)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记录;(4)其他旁证材料。
第四十九条 在形成处分决定前应向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事先告知书》,内容包含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事先告知书》的7日内,有权向学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的5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请求。
第五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应审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拟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工作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拟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以及经校长同意授权的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工作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学生工作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当根据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告知书,处分决定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及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进行留置送达或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由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把处分决定书留置本人住处;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七条 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闽技术师院学〔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