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学〔2021〕31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促进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有机融合,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综合考评遵循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突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科学性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地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可比性原则:适用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进行量化考评,便于学生之间进行比较。
(四)公开性原则: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过程、结果公开。
三、综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
综合考评分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两部分。
(一)定量综合考评
1.定量综合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分、学业表现分与文体表现分三大类。
2.定量综合考评采用现成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年级评议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
3.三大类考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附件《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二)定性综合考评
1.定性综合考评内容: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考评办法: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拟出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栏。
四、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
(一)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二)因学业成绩原因没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成绩的优秀等级。
(三)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的综合考评在原就读学院进行(含各类评优),毕业综合考评成绩按照转入专业的实际成绩计算。
(四)结业生不累计毕业总评成绩。
五、组织与实施
(一)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
(二)各学院学生考评工作应在所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学院要重视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记实性考核、管理制度,确保考评的客观性。
(四)各学院在测评前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动员,讲明考评的意义、方法等,让每一位学生都能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考评的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五)班级评议小组由班委会、班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班级考评工作。年级评议测评分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实际表现给出,注意做好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间考评成绩的平衡工作。
(六)考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末进行。于放假前完成班级测评、年级评议工作。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应将经过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的考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学生对考评结果如有意见,应在一周内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登记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各学院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简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七)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全面考评和鉴定,是学生知识实践、技能拓展、素质养成的全面鉴定,是落实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认定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考评成绩是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推荐免试研究生、选调生和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八)各学院可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的原则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学校的原则相抵触。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中施行。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附件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一、思想政治表现测评:
思想政治表现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基础分评定标准:
思想政治表现的基础分满分为80分。包括以下7项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5分、64-60分、59-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和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走与实践相结合、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成长成才道路。主要考核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3.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4.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团结、稳定。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5.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6.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7.心理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以及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
(二)基础分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两大途径,对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
(三)班级测评分=[全班学生对该同学评议分数之和-(n个最高分之和)-(n个最低分之和)]/[全班学生数-2n](n=全班学生数×10%,n四舍五入取整数,结果保留2位小数)
(四)实际得分为班级测评分与年级评议分的平均分。
(五)思想政治表现的奖励分包含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及附加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荣誉分
(1)凡事迹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国家、省、市或校荣誉称号的(不含获奖学金者),分别加10分、7分、5分、3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荣誉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2)凡在本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称号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每人可加3分,其他班委委员和支部委员每人加2分,班级其他成员加1分。凡在本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舍长可加2分,宿舍其他成员加1分。
(3)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分、1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表扬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2.社会工作分
(1)担任校、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校艺术团团长等加10分;
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团副团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校易班工作站站长、校就业指导专刊主任、校报记者团团长、校广播台台长、大学生文化宣传中心主席、校学生安全管理中心主任、校学生膳食管理委员会会长等加9分;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校易班工作站副站长、校就业指导专刊副主任、校报记者团副团长、校广播台副台长、大学生文化宣传中心副主席、校学生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校学生膳食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班级团支书、班长等加8分;
校、院学生组织各部正副部长等加7分;
校、院学生组织各部干事等加6分;
其他学生干部酌情加1-5分。
以上学生干部任职须满一学年方可享受加分。
(2)有关部门聘用的学生干部表现突出的,由业务指导部门作出鉴定并报校团委审核后,由所在学院酌情给予加分。
(3)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4)凡学生干部民主测评称职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不评给社会工作分或酌情扣分。
3.附加分
(1)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特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酌情加5—10分。
(2)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加2分/学年。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时间每满8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参加党团校、青马班等培训学习,加2分;参加主题党团日活动、主题班会活动,加0.5分;参加理论宣讲会、报告会等活动,主讲人加2分,参会人加0.3分,最高分不超过5分。
(5)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自由组队个人加1分(有实践调查报告、鉴定表),参加学院、学校组队个人加2分。
以上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定。
(六)扣分
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纪律处分者,分别扣10分、8分、7分、6分。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可依此酌情扣分。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通报批评者,分别扣3分、1分。同一事件同时受到党团纪、纪律处分者,不重复扣分。
(七)思想政治表现分同时转换成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计算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的30%(获得校级以上班集体荣誉称号的不超过40%),良好比例不超过60%。
二、学业表现测评
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成绩+英语、计算机过级奖励分+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
(一)学业测评分以必修课与限定性选修课加权平均学分成绩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成绩=∑(Kl+K2+K3+……Kn)/∑学分
K为(每门必修课或限定性选修课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二)英语、计算机过级奖励分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在当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4分。
2.文科、艺术类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以上(含二级),理工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以上(含三级)考试,分别在当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
(三)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本项最高不封顶)
1.学科竞赛
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竞赛等,基础分加0.5分。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有报告、实物等成果(负责人加1分,成员加0.5分)。参与创业实践等有报告、实物等成果(负责人加1分,成员加0.5分)。参与教师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有报告、实物等成果加1分。
①获奖加分标准(具体竞赛项目详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奖项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一等奖(金奖) |
15分 |
10分 |
7分 |
二等奖(银奖) |
12分 |
8分 |
5分 |
三等奖(铜奖) |
10分 |
6分 |
3分 |
优秀奖 |
8分 |
3分 |
2分 |
②若学生个人参赛,按上表标准加分。若学生团队参赛,团队人均加分可按上表中相应级别的80%进行。团队中个人的具体加分可按照获奖团队加分总分与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但不得超过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③若竞赛设有特等奖,特等奖按上表一等奖奖励标准奖励,一等奖按上表二等奖奖励标准奖励,依此类推;若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奖励;若竞赛设置其他奖项,如成功参赛奖、鼓励奖、优胜奖等,参照优秀奖酌情给予加分;
④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累加;
⑤其他竞赛可参照校级竞赛加分。初赛、预赛、复赛、赛季竞赛及赛区竞赛获奖,酌情给予加1-5分。
2.发明创造。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第一创作者每项分别加平均学分成绩20分;获得省级奖励,加15分;获得市、校级奖励,加7分。第二、第三创作者等加分依次减半。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
3.理论成果
①加分标准
奖励标准 |
学科 |
奖励条件 |
20分/篇 |
理科 |
学术论文在Nature、Science等刊物上发表 |
文科 |
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 |
15分/篇 |
理科 |
学术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
文科 |
学术论文在社会科学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SSCI收录 |
12分/篇 |
理科 |
学术论文被EI、ISTP收录或在自然科学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 |
文科 |
学术论文被ISSHP收录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 |
10分/篇 |
理(文)科 |
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
8分/篇 |
理(文)科 |
学术论文在大学本科学报上发表 |
6分/篇 |
理(文)科 |
学术论文在新升本科未满5年的大学及我校学报上发表 |
4分/篇 |
理(文)科 |
学术论文在一般CN刊物上发表 |
②理论成果由2人完成的,第二作者按40%计算,由多人完成的,第二作者按30%计算,第三作者按20%计算。
三、文体表现测评
文体表现测评=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文体表现基础分为80分
文体基础分着重对学生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进行测评,即测评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学院、班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和平时体育锻炼情况。具体测评表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6分、65-60分、59-0分。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定。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本学年参加全国、省、市(校)、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如沙龙、书法比赛、绘画比赛、征文大赛、朗诵比赛、歌曲比赛、曲艺比赛、艺术作品设计比赛等,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如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等活动,分别加评5、3、2、1分;获奖者再按获奖名次或等级酌加8-0.5分,同项目多层次竞赛获奖或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市(校)纪录者可分别加评6、5、4分。
2.学生公开发表非本专业论文(作品),每篇酌情加1-5分;作品在校报、院刊及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刊物上发表,每篇酌情加0.5-2分。
3.获得各类与专业相关的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每项加2分。
(三)扣分
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者,每次扣1分。
四、综合素质测评
综合素质测评分=思想政治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10%
备注:各学院可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在制定学院实施细则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