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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试行)
2026年03月20日 08:39      浏览:


学工部〔202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做好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参与文明校园创建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评选办法(试行)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文明宿舍评选。

第三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按照自查自评组织推荐、学校综合考评、结果公示、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每年11-12月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比例

第四条  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宿舍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标准

(一)学习方面

1.宿舍日常学风好,有良好学习习惯,坚持早起早读,在学习上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2.全体成员均能严格遵守学习秩序,无旷课及迟到、早退等现象,低年级能自觉积极参加班级定点晚自习;

3.宿舍全体成员在学业上力争上游,获奖学金比例高,国家英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高,无补考现象;

4.宿舍成员积极追求素质发展,如积极参加各类文体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高年级自主参加考研自习者比例高;

5.宿舍成员无考试作弊、考场违纪等行为。

(二)整洁方面

1.室内清洁,生活、学习用具干净整齐,成型成线,统一方向整理放置;被褥、枕头整理平整,蚊帐、床帘协调统一并在非休息时打开;自习结束时能立即整理桌面;

2.“六无”:室内外无垃圾落地、无异味、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污迹痰迹、无青苔杂草;

3.“六不”:室内外不乱摆、不乱贴、不乱倒、不乱拉、不乱钉、不涂画(装饰张贴物应工整干净、无残破脱落、无残胶残迹)。

(三)文化方面

1.在思想文化上,全体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理论学习自觉;

2.在制度文化上,全体成员自觉遵守法纪规章,在学业共进、宿舍活动、生活作息、内务整理(含宿舍卫生值日、周三大扫除、个人内务等)、垃圾分类、网络文明等方面,自主制定并公开富有特色、相互监督、务实管用的《文明舍约》;

3.在环境文化上,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宿舍美化,形成健康积极、向上向善的宿舍文化布置;

4.在精神文化上,全体成员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和低庸文化侵蚀,道德情操高尚,积极开展“品牌宿舍”建设,主动靠拢先进,不断提高综合素养。积极践行志愿者精神,每学期人均学生社区志愿服务时长在5小时以上;

5.在行为文化上,全体成员热爱宿舍劳动,经常及时维护内务整洁,无在校内饲养猫狗等不文明行为;自觉减轻外卖塑料垃圾污染,积极节水节电节粮;自觉保持宿舍安静,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得体;舍长带头作用好,带动能力强。

(四)健康方面

1.在运动健康上,全体成员能积极参与校园“荧光夜跑”或其他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体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2.在睡眠健康上,全体成员能自觉养成良好作息秩序与睡眠习惯,做到按时熄灯睡觉与起床,非午休、夜眠、病休情况不上床;

3.在心理健康上,全体成员善于自助互助,能互相体谅,互相关爱,尊重彼此的生活习惯。能积极面对矛盾冲突,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宿舍和谐;

4.在健康上网上,全体成员能科学、合理使用网络,有效管理上网时长。


(五)安全方面

1.在消防安全上,宿舍无乱拉电线,无违规电器、违规使用电器等现象;

2.在消费安全上,自觉养成理性消费习惯,无误入传销、网络贷、培训贷等现象;

3.在人身财产安全上,安全防范意识强,随手关门关电上锁、不留宿外人,无晚归不归、打架酗酒赌博等现象,无火灾、刑事治安案件。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六条  自查自评组织推荐:学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地评选出符合标准要求的文明宿舍。学院按学生宿舍数的6%推荐(可取整数再加1计算)。参评宿舍应填报《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文明宿舍推荐表》(附件),并在易班网上进行展示,获得过半数本班学生评论认可情况下方能进入学校评选环节。

第七条  学校评选:学校成立由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的文明宿舍评选工作小组,对学院推荐的宿舍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检查,最终评选出文明宿舍。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宿舍授予校文明宿舍奖牌或奖状。

第九条  获得或保留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将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给予劳育加分奖励。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  学院要充分认识到文明宿舍评选工作的重要性,巩固建设,做好初评、择优推荐,做好典型宣传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和层次。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动态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获评文明宿舍称号的集体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获评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不再参加当年度评选,经复检合格继续保留文明宿舍称号,复检不合格给予摘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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