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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修订)
2025年11月21日 16:53      浏览:

闽师院202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强化宿舍空间育人功能,结合校实际,修订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宿舍管理。


 入住管理

 我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宿者,应严格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暂行)》(闽技术师院学〔2024〕26号)办理外宿手续,且校外住宿的学生仍须遵守本条例。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

第四条  学生入住宿舍,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新学期开学前,各学院辅导员按照学生住宿花名册办理住宿手续安排学生入住。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服从学校统一安排管理。

住宿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强占床位。确须调换者,须由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处和二级学院须做好学生宿舍内部及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工作并确保宿舍内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经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协调,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住宿学生按期缴纳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暂无法缴交者,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


 日常管理

学生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确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向宿管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经确认后方可进入,不得强行进入。

学生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意识。宿舍水电费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通过预付费系统自行充值缴费。对水电费用有疑义时,可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查询复核。

十一 严禁在宿舍酗酒、赌博或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杜绝毒品、不良信息与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流入宿舍;使用电脑等上网设备,须严格遵守《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闽技术师院20217号)相关规定

十二 学生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自觉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或存放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烘鞋器、电瓶车电池、无3C认证的电器等电热器具和其他家电设备;严禁在宿舍区、宿舍内烹饪、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危险行为学生须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若遇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十三 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在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四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管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访客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区,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

十五 学校指派固定保洁人员负责学生宿舍楼宇外部卫生清洁。宿舍内部实行卫生值日制度住宿学生自觉做好室内卫生值日生按要求打扫、整理宿舍卫生室内走廊垃圾必须及时装袋清出

第十 学生共同维护宿舍楼公共卫生。禁止随意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保持宿舍走廊及楼道畅通。

第十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在墙壁、天花板、家具上涂写刻划;禁止随意张贴标语、广告。

第十 住楼辅导员、宿管人员和学生自律会成员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的检查督促,确保宿舍环境清洁、整齐、有序。

第十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宿管人员协助维护保障。学生所用财产要登记造册,按照“损坏赔偿”原则管理。

二十 禁止擅自改装、拆卸、挪换破坏宿舍区、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宿舍布置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等整洁完好。

二十一 住宿期间发现宿舍内设施设备损坏及时通过校园公共报修电话或网上报修平台报修,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维修。若属人为破坏,由当事人赔偿无法查明责任人自然老化除外,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

二十二 学生毕业或因离校时,须向宿管人员清点交还所配备的宿舍财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二十 保留入学资格或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辅导员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备案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或其他原因安排宿舍后需退宿的学生,应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闽技术师院办〔2024〕8号)规定,由学生持相关文件或审批必备材料,经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且原则上自退宿手续完成之日起半年内不再安排住宿。住宿费结算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结算起始日期为退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凡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或未实际居住期间交纳住宿费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复学生以及原申请校外住宿需重新申请校内住宿学生,应由所在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工作部提交住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 因赴国(境)外交流、跨校联合培养、校外实习、应征入伍、教学集训等事由需集中办理退宿或外宿的学生,所在学院于上个学期结束前汇总名单,统一报送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 学生毕业(含达到学制年限但如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限(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5日内)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报学生工作部备案,3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办理退宿手续后勤管理处有权将其宿舍内物品进行清理。

二十六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管理处须立即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缺损须由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或维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惩处管理

二十七 学生宿舍惩处管理依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闽技术师院202417号)执行。

二十八 学生如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九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十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条例》(闽技术师院后〔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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