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院学〔202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强化宿舍空间育人功能,现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宿舍管理。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宿者,应严格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暂行)》(闽技术师院学〔2024〕26号)办理外宿手续,且校外住宿的学生仍须遵守本条例。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
第四条 学生入住宿舍,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新学期开学前,各学院辅导员应按照学生住宿花名册办理住宿手续并安排学生入住。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及床位号住宿,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强占床位。确须调换者,须由学生个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处和二级学院须做好学生宿舍内部及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工作,并确保宿舍内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因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经学生工作部与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八条 住宿学生须按期缴纳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暂无法缴交者,应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确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向宿管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经确认后方可进入,不得强行进入。
第十条 学生须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意识。宿舍水电费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通过预付费系统自行充值缴费。对水电费用存有疑义时,可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查询复核。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酗酒、赌博或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杜绝毒品、不良信息与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流入宿舍;使用电脑等上网设备,须严格遵守《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闽技术师院信〔2021〕7号)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自觉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或存放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烘鞋器、电瓶车电池、无3C认证的电器等电热器具和其他家电设备;严禁在宿舍区、宿舍内烹饪、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危险行为;学生须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若遇财产损失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在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管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访客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区,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
第十五条 学校指派固定保洁人员负责学生宿舍楼宇外部卫生清洁。宿舍内部实行卫生值日制度,住宿学生须自觉做好室内卫生,值日生须按要求打扫、整理宿舍卫生,室内、走廊垃圾必须及时装袋清出。
第十六条 学生须共同维护宿舍楼公共卫生。禁止随意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保持宿舍走廊及楼道畅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在墙壁、天花板、家具上涂写刻划;禁止随意张贴标语、广告。
第十八条 住楼辅导员、宿管人员和学生自律会成员须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的检查督促,确保宿舍环境清洁、整齐、有序。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宿管人员协助维护保障。学生所用财产要登记造册,按照“损坏赔偿”原则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改装、拆卸、挪换或破坏宿舍区、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宿舍布置须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等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住宿期间发现宿舍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及时通过校园公共报修电话或网上报修平台报修,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维修。若属人为破坏,由当事人赔偿;无法查明责任人的(自然老化除外),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离校时,须向宿管人员清点交还所配备的宿舍财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其辅导员应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备案;因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安排宿舍后需退宿的学生,应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闽技术师院办〔2024〕8号)规定,由学生持相关文件或审批表等必备材料,经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且原则上自退宿手续完成之日起半年内不再安排住宿。住宿费结算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结算起始日期为退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凡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其离校或未实际居住期间,仍需交纳住宿费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以及原申请校外住宿需重新申请校内住宿的学生,应由所在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住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因赴国(境)外交流、跨校联合培养、校外实习、应征入伍、教学集训等事由需集中办理退宿或外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应于上个学期结束前汇总名单,统一报送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毕业(含达到学制年限但未如期毕业者)、结业、肄业、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限(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5日内)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在3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办理退宿手续者,后勤管理处有权将其宿舍内物品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管理处须立即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缺损,须由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或维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惩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惩处管理依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闽技术师院学〔2024〕1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条例》(闽技术师院后〔2021〕4号)同时废止。